中文题名: |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行为主体认定及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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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级别: | 公开 |
论文语种: | 中文 |
学科代码: | 030301K |
学科专业: | |
学生类型: | 学士 |
学位: | 法学学士 |
学位年度: | 2022 |
学校: | 北京师范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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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导师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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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 | 2022-06-06 |
答辩日期: | 2022-06-06 |
中文关键词: |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 犯罪主体 ; 照护职责 ; 出罪空间 |
中文摘要: |
《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增加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条文,用于特殊保护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少女的性权利,并回应近年来社会舆论对鲍某明案等相似案件引发的相关事件的高度关注。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构成要件中,犯罪主体是具有照护职责的人员,类属纯正的身份犯。有没有该身份,影响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问题,因此本罪认定中的一个重点就在于对照护职责人员的理解。为了更好地适用该法条,有必要对本罪的行为主体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探讨。基于对字面含义、立法背景和实质内容的考察,结合本罪保护的法益进行分析,可以基本确定照护职责的内涵,从而对立法列举的情形一一进行详细解读。对于照护职责应在开放意义上理解,本质是双方不对等的身份关系造成的影响力被滥用,但不能过分扩大本罪的打击范围,为没有入罪必要的行为适当留下出罪空间,才能更符合立法的原意。 |
参考文献总数: | 34 |
插图总数: | 0 |
插表总数: | 0 |
馆藏号: | 本030301K/22034Z |
开放日期: | 2023-0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