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 | 刑法中“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理解和适用 |
姓名: | |
保密级别: | 公开 |
论文语种: | 中文 |
学科代码: | 030101K |
学科专业: | |
学生类型: | 学士 |
学位: | 法学学士 |
学位年度: | 2017 |
学校: | 北京师范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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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导师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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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 | 2017-04-18 |
答辩日期: | 2017-05-08 |
中文关键词: | |
中文摘要: |
国家工作人员是我国刑法中一种重要的犯罪主体,正确定义其概念对于很多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意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为其中的一种,如何界定其范围尤为重要。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和现实情况的复杂,司法中出现很多疑难案件,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很大。首先,本文评析了学界对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同标准,笔者认为“公务说”是比较科学的标准。“从事公务”的基本特征是管理性和公共性,与通常意义上的集体公务有着本质不同,与劳务并不是相对立的概念。“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中包含行使社会权力而管理社会公务的人员。国有医院的医生开具处方的行为,足球裁判员的裁判活动,都属于从事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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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总数: | 15 |
馆藏号: | 本030101K/17029 |
开放日期: | 2017-04-18 |